09年度全国建筑幕墙优秀项目经理、优秀设计师评选通知
中装协[2008]076号
关于2009年度全国建筑幕墙优秀项目经理、优秀设计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各建筑幕墙设计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装饰行业发展,行业管理细分的需要和建筑幕墙设计、施工企业对专业服务的诉求,为促进我国建筑幕墙行业优秀设计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先进幕墙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应用,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幕墙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建筑幕墙行业更好、更快发展。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从2009年起在评选全国建筑装饰工程优秀项目经理活动中,独立开展建筑幕墙优秀项目经理和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的评选活动。该项活动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领导,幕墙工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程序
根据《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见附件),申报工作由申报人所在企业统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饰协会或有关委托单位,接受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2.申报时间
2009年度企业申报时间截止到3月1日,3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饰协会或有关委托单位将所推荐的企业个人申报资料报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
3.2009年3月底,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公布评审结果。四月份组织召开表彰大会,有关表彰大会具体事项另外通知。
4.有关评审办法和申报表格可从中国幕墙工程网【www.cncwe.net】下载。
5.评选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请各地方协会组织人员公平、公正、公开的做好辖区的初审推荐工作。
6.全国建筑幕墙优秀项目经理、优秀设计师评选活动属于公益性活动,本活动仅收取评审、公告、新闻发布和证章、证书等成本费用1500元/人,其中300元为地方协会组织申报和初审费用。
7.有关问题咨询请联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
邱建辉 010-83516495
张立东 010-83558242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437室 邮 编:100054
附件一: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附件二:全国建筑幕墙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
附件三: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申报表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建筑幕墙行业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充分肯定幕墙设计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在幕墙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交流和应用,从而达到提高幕墙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建筑幕墙行业更好更快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 “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领导,幕墙工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与“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活动相结合,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主持的幕墙工程获上年度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幕墙类)”或“鲁班奖”,或所主持的幕墙工程近三年内获二项以上(含二项)省级幕墙工程专项奖。
2、优秀设计师应为获奖工程的主设计人员,一项工程申报人数原则上只限1人。
3、优秀项目经理应为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一项工程申报人数原则上只限1人。
第五条 申报“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应是在国内注册企业的在职员工,优秀设计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本会颁发的幕墙设计资格,优秀项目经理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经理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申报人员近四年所负责的工程没有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工作由申报人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委托单位负责接受企业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不直接受理企业和个人申报。
第八条 “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时间和具体安排见当年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通知。
第九条 申报资料和要求:
1、《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申报表》或《全国建筑幕墙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份(可从中国幕墙工程网下载);
2、申报人员身份证、设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本会颁发的幕墙设计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与申报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获奖工程证明材料、申报人参与获奖工程工作证明材料(合同书、设计图签、聘用或任命书等有一项即可)、申报人员近五年所负责的工程没有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4、上述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按A4规格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领导下,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业内专家对地方协会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和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报人授予“全国建筑幕墙优秀设计师、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并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